我一个朋友去年上班骑摩托车碰上一个本村老人,导致老人头部破皮流血了,在医院我朋友垫付了一万多元钱,后来伤者拒绝调解不出院。原来他原先就有颈椎毛病,被确诊为颈椎退变,这本是老病,他却乘受伤机会转院到其他医院去做手术治病,花去医疗费十万多元。后来我朋友不情愿承担医疗费而成诉,在庭审中我朋友提到要求鉴定,来确定对方的病与这次受伤是否有内在联系,但法院没有给予鉴定,直接判决我朋友承担他的所有医疗费。我朋友实在不服,伤者的病我朋友应该承担医疗费吗?法院这样判决公平吗?
谢邀,你这个其实就是两个问题:1.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2.申请鉴定,法院不准许怎么办?就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其范围限于人身损害,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和损害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对方要治疗颈椎病费用一起承担,必须要证明此种因果关系,不然这个根本就不是赔偿范围。判决书我没看到,但是如果真如你所言,可以以事实不清为理由,上诉。
第二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就案件所涉及的有争议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法院不予支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因为根据民诉法,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你先看看不允许你鉴定的理由是什么,这个判决书里面应该有,看看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二审可以一并提出异议。
展开全部这样判显然是有问题的。建议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题主说的这种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开庭审理的时候,申请用药合理性的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往往有两种:
一种是,有些伤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需要将相关的费用剔除。例如,伤者本来是腿部骨折,却镶牙两颗,花费三万元。鉴定报告建议扣减医药费3万元,住院时间4天,当然与住院天数有关的费用都会相应扣减,例如住院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等。
还有一种,有些病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因为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原有的病加重。例如伤者原来有糖尿病,高血压,因交通事故造成胰腺挫裂伤,导致糖尿病加重,高血压加重,经鉴定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与这两种病治疗的参与度是60%,则本次赔偿应包含高血压和糖尿病治疗60%的费用,其余的40%由伤者自负。
以上回答供参考。